昆山杜克大学等九家机构正式提交《野保法》修法建议

新冠疫情之下,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直至全国疫情解除。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一月下旬以来,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利用交叉学科的优势,由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学者李彬彬教授和环境法研究学者张秀秀等组成的研究团队与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自然之友、猫盟、广州绿网、守护荒野、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及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等几家机构紧密合作,结合各自在自然科学、法律、公共政策、公众倡导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一线经验,结合大数据分析、国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政策比较研究、一线保护行动案例分析以及来自十万名公众的问卷调查结果,联合就修订内容展开了数十次网络学术探讨,旨在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历史进程,植入与国际接轨的保护理念。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工作,联合团队完成了一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并已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昆山杜克大学团队负责人、环境科学助理教授李彬彬评论道:“我们发现,很多法律法规的空缺、执法的缺失、监管的薄弱,其原因正是因为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公众对野生动物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够重视,无法联系它们与人类社会的联系在哪里。新冠肺炎带来的短暂关注是否可以带来长久变革并制度化至关重要。修法是否会解决所有问题?肯定不会。否则也不会有专门的执法部门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但是,更合理的法规可以便于我们日后更有效的监管。更重要的是,修法是一个态度,是中国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崛起的领袖的态度,是野生动物管理理念必须要转变的一个态度,是对野生动物利用优先理念必须破除的一个态度。修法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公众理念的转变和支持,道德规范的形成和延续。我们需要意识到,每个野生动物只是自然界的一小部分,不同物种其所构成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才是关键,因为它们事关公共安全和人类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师,同时也是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的张秀秀评论道: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关键还是依靠执法和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来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是比较冷门和边缘的,这次法律修订,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得到推波助澜的效果。对于该法原有的“资源利用”理念更新,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趁“势”跟上。但是对于野生动物引发公共卫生事件问题,是一个系统的问题,除了本部法律的禁食规定、各项名录制度完善外,还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市场的摸排、监管,也需要诸如野生动物检疫等制度的执行。

联合团队希望借助这次法律修订的机会,让更多人意识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之美之重要,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回归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而保障生态安全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猫科动物保护联盟、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守护荒野共享志愿服务平台作为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公益活动,致力于野生动物的研究与保护工作的机构,联合单位的专家不仅包括生态学专家、环境法律实务专家,还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及倡导组织,是多学科共同致力解决先行社会问题的有效尝试。



天行长臂猿 摄影:李彬彬

2月19日,多家机构联合完成了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的定稿。联合团队认为,应当利用此次法律修订机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保护范围和各个关键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决定立法思路。现有立法目的仅着眼于野生动物,而未包括对其栖息地的保护。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效在于物种的野外种群是否健康稳定,这不仅取决于动物个体的保护,也包括其栖息地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把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到更高的等级和立法目的上来。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与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直接相关,因此立法目的也应指向更高层面。总之,我们希望立法思路能够回归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而保障生态安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扩大“野保法”适用范围至所有野生动物;厘清“野保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将一部分野生动物纳入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范围。

扩大保护范围。所有的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并相互制约平衡。某些物种的丧失及减少,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病虫害增加、动物源疾病增加。根据现有规定,仍有大量野生动物未被纳入保护范围,既不属于重点物种也未列入任何名录,造成了监管空白。因此,建议扩大“野保法”适用范围。

三、根据名录和许可,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分类管理;依照科学原则,及时制定和更新名录。

我们建议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同时对其利用形式和利用目的进行严格的限制。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划分商业与非商业目的,进行区别管理。另外鉴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自1989年制定以来没有做过大的调整和更新,致使众多已经濒危的物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在此呼吁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更新工作。

四、禁止食用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包括特种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加强野生动物执法和对非法贸易的打击。

鉴于食用野生动物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应明令禁止食用、生产、经营、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包括特种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尽快建立和落实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制度和检疫标准,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每一环节。

建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追溯和标识制度,以动物检疫标准作为商业性人工繁育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每一环节。现有人工繁育许可制度过于粗放,建议包括特种繁育野生动物种群在内的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长期以来,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缺乏有效监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商业性人工繁育的公共卫生风险,建议以商业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采取许可制度,所涉及物种的动物检疫标准作为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六、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严格保护、有效监管、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

依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确立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新环保法实施之后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公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是保护工作的有益补充。因此,我们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

七、调整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建议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建议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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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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